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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点评,他通过博客表示道歉。日前,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专访时侯耀华表示,既然是广告,选择权在消费者,但这些广告是否真实,有没超出它本身真正效果,可以说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成分,因为要不夸张就不叫广告。(据人民网11月20日报道)
有人将相声演员侯耀华取名为“侯药哗”,依我看,这并不冤枉,如果侯耀华对所代言的“进嘴”药食品有一点认真取舍的态度,想必也不会这么“十拿九稳”的。此非大家手中没事,闲得发慌,而是他代言的10个药品食品广告,居然硬是10个都违法——要么虚夸药效,要么虚假误导。面对舆论压力之下,侯耀华在博客上一番诚意不足的道歉后,而今面对央视专访,抛出“广告夸张论”,让人颇感意外。是的,广告就是广而告之,为使告之公众的内容更广,就需要一定的夸张。
但这种夸张仅限于艺术表达形式上的夸张,而非产品特别是药品内容上的夸张。如果药品成分、疗效、用量也可以艺术夸张的话,那这样的行为不是欺骗就是要命。之前,侯耀华在被记者问到“一种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时,侯耀华称: “我没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些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看得出来,侯耀华没把“责任、道德”当回事,没有弄清楚广告中的欺骗虚假与艺术夸张之间的本质区别。
我想,虽然侯耀华把与央视记者的对话当成说相声,但他说的却是他的心里话。而不少明星即便嘴里没说,可照常将“夸张论”作为自己的代言方向。目前对明星代言有一定阐述的法律有《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只约束虚假广告,却对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将广告代言人忽略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规定,而尚未制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法》来界定明星的代言行为。
于此,一些曾赚得包鼓钱溢的明星们,总认为,违法代言的盖子被公众揭开后,推推太极、耸耸肩膀就可以走人。被逼急了,道声歉,桌子底下退还代言款,就该干啥还干啥去矣!侯耀华这句“不夸张不叫广告”,正是大多数曾大胆代言药品的明星们内心的真实想法,是在将“法律缺失”的军。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均有明确界定,名人代言任何产品在性质上属于“明示担保”与“作证广告”,若名人只图逐利、疏于甄别,就需按虚假广告处理。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扩大法律监管范围,从而全面堵住明星违法代言药品广告的“法律真空”。(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