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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陈某抡镐把袭击抓捕民警。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这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公开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陈某系暂住本市津南区的农民,曾于2005年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1月刑满释放。2008年底开始与在铁路盗煤的王某联系。2009年5月12日凌晨,陈某伙同王某等3人在铁路北塘西站附近的棉花地里,手持镐把伺机进站扒车盗窃煤块。西站民警接到指令前往查看棉花地,陈某等人发现穿着警服人员立即逃跑,民警对其亮明身份后,陈某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加快了速度。民警将要追上陈某时,陈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用镐把抡打追在其身后的民警张某,致使张某左前臂受伤,后陈某被其他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属于法律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明知民警对其实施抓捕,仍以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张檬通讯员王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