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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案
“我们的法官曾亲自爬窗验证”
庭审结束后,省高院陈法官接受了记者采访,“此案反反复复重审,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判决的慎之又慎。”
问:为何刀下留人?
答:办案民警“有瑕疵”
甘锦华案最大的戏剧性,就是在他临刑前大呼冤枉,而负责监督执行的省高级法院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那么这个“新证据”到底是什么?
陈法官告诉记者,“就是凶案现场的足迹照片。”根据省高院调查,当时任顺德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任警员,在现场勘探时拍摄了许多足迹照片,但只将较好效果的装卷,所以在装卷作为现场勘验照片卷宗的只放了其中2张,以致出现“足迹鉴定中4张现场照片,有2张在卷宗材料中没有的情况。”
正是“4张”和“2张”的不一致,导致最后监督执行的省高院法官决定“刀下留人”。对此陈法官坦诚,“办案民警在办理这宗案件时,确实存在瑕疵。”
“可以说警方在协调所有证据、安排证据归档时,发生了错误。但警方绝对没有捏造证据,这点是绝对可以肯定的。”
问:该案“铁证”是什么?
答:DNA血迹验证
甘锦华一案中的铁证是什么?“就是甘锦华留在凶案现场二楼的血迹纸张!”陈法官说道。
根据介绍,在案情发生两尼姑遇害被发现后,警方第一时间在尼姑庵现场提取了20多份血样,其中绝大多数均为被害人血液,“没有多少破案价值”,但在现场二楼书桌上的纸张血液以及一楼功德箱上却发现了除二个被害人外第三人的血液,“根据中山大学的鉴定,纸张上的血液为一陌生男子的血液。”陈法官说道。
当甘锦华第二次企图盗窃被抓获后,警方马上对其进行抽血化验,“发现两结果高度吻合。”陈法官说。
问:如何对待律师辩护?
答:法官亲自爬窗验证
对于甘锦华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佛山市中院和省高院也十分重视。其中一个质疑是,在案发现场,警方调查称甘锦华是自己爬上二楼窗户后潜入庵堂进行盗窃的。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质疑:2楼窗户如此高,身材瘦小的甘锦华怎么爬得上去?
陈法官说:“佛山中院的法官根据这个质疑,亲自到现场验证,其中一审主审法官还不顾危险亲自爬窗,最终证明小个子也可以攀爬上去。”
案件回放
重审时4名警方人员出庭作证
2005年佛山市检察院对甘锦华杀人案的公诉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两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
佛山市中院2005年6月10日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甘锦华随后上诉,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7月,他被佛山市中院判决故意杀人罪,由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2008年1月7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重审。
2008年4月18日,佛山市中院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之后广东省高院受理。
2008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院重审甘锦华案,在庭上甘锦华再次喊冤,并要求播放当日其被审讯的录像。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院审理甘锦华案第二次开庭,传唤了4名警方人员出庭,审讯录像首次公开。
2009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甘锦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