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方法一:法医学鉴定中,根据尸体胃容物的消化程度,可推测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
尸检发现,死者张厚明胃内有较多食物,胃内容物有成形、尚可辨认的完整饭粒、肉类等,有部分食物变软;胃内容物磨耗程度轻。事发当日中午,张厚明在13时前吃完午饭,吃的是荤菜。结合其胃内消化和排空情况分析,应属在饭后2至3小时以内死亡,即当天15至16时死亡。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医生宣布张的临床死亡时间是20时14分,分别为午饭后6小时37分和7小时14分。这与尸检张厚明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的分析结果不符。
方法二:从车祸伤后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凡是人体组织损伤后,只要血液循环存在,无论损伤程度轻重,血液就会不断地流出,渗透到肌肉、器官组织间隙或流入腔隙内,形成局部出血、血肿、瘀血或腔隙内积血。随着时间的推移,出血量会逐步增加、扩散。
尸检发现,张厚明左、右胸第1-4肋骨骨折和左髋臼骨折伴髋关节脱位、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右锁骨完全性骨折处仅有少量局部出血,右肺裂伤致胸膜腔内仅有30毫升血性液体。上述反应较轻,说明张厚明在车祸伤后心脏迅即停止搏动。
方法三:从心脏破裂致心包腔积血情况判断:心脏破裂出血相当凶猛,快速大量出血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或者心包内填塞大量血液致心脏停搏死亡,是心脏创伤致急速死亡的原因。当急性心包积血达150毫升即可限制回心血量和心脏跳动,引起急性循环衰竭进而导致心跳骤停死亡。
尸检发现,张厚明心包未见破裂,心包内也只有30毫升血液及血凝块,并未见大量积血致心包填塞,说明张厚明在车祸伤后快速死亡。
方法四:从颈髓损伤判断:尸检证实,张厚明下颌骨左侧完全性骨折,左颞顶骨骨折,颅中窝、颅后窝多发性粉碎性骨折,第2颈椎骨折伴后脱位,说明车祸瞬间,张厚明头部遭受巨大暴力撞击,致第2颈椎骨折伴后脱位,引起颈脊髓损伤。
张厚明第2颈椎骨折伴后脱位,致高位颈髓损伤,伤后会立即发生呼吸停止、心跳会相继停搏而死亡。张厚明1月8日15时10分左右发生车祸后,由于伤势严重,在复合损伤的作用下,快速出现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B 责任 首份死亡诊断书正确中医院无过错内江中医院1月8日15时10分接到“120”指令出诊,因路上堵车,该院医护人员16时22分到达车祸现场。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见有两名车祸伤员,张厚明侧卧在马路边,流血已凝固,对于呼叫没有反应。而马路中间的伤员张海波对医生呼叫有答应,医生便协同其他人员对其进行包扎、输液等抢救。之后,医生返回张厚明身边再次检查,张厚明大动脉搏动不能扪及,脉搏、呼吸、心跳均为0,心电图呈等位线,医生作出“呼吸、心跳停止”的现场死亡诊断,有客观科学依据,“临床死亡”的诊断成立。
中医院医生到达车祸现场,对伤员张厚明的观察、检查、诊断符合医疗规范。由于张海波仍处于生命危急之中,若及时抢救尚有生存希望。如果急诊医生将张厚明作为重点抢救对象,很可能导致二人均丧失生命。结合对张厚明的尸体解剖检验,
中医院急诊医生现场宣布张厚明“死亡”的判定是正确的,该院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厚明之死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