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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纸《意见》,让一个争论许久的话题再次浮出水面。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为“赔钱减刑”,这种做法自从在广东部分地区试点之后,便一再引发各界争论。我们注意到,此次最高法院在发布《意见》的同时,也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对于关注中国法制进程的人士来说,“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无疑是个充满争议的说法。哪些案件可以赔钱减刑,哪些案件即使赔钱也不能减刑,乃至于减刑多少,量刑尺度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这很容易让人们对于滋生司法腐败产生担忧。更有人担心,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今天,“花钱买命”会不会有变相鼓励有钱人犯罪之嫌?
但从司法价值的角度看,“赔钱减刑”的做法还是有现实的客观基础的。从司法环节看,近年来法院的民事判决,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以广东省为例,有80%以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这使得被害人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判决的尴尬境地。这是因为,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外来流动人员,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赔偿能力较差。即使被害人拿到了一纸赔偿判决,被告人因服刑等客观原因,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
另外,以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赔钱减刑”也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前面说过,困扰我国司法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难,而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便是如何使被执行人变被动为主动。当然,这个转变需要条件,那就是通过惩罚方式互补的方法,以减轻其他惩罚方式来达到实现经济赔偿的目的。法律人士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不通过刑事减刑要达到取得民事经济赔偿的目的是很困难的,大多数被告没有自有财产或财产属性复杂难于分析,再加上他们的抵触,经济赔偿常常是一个不能兑现的空头判决。而“赔钱减刑”调动了被告的主动性,被告亲友往往为了挽救被告,承担超过被告个人财产数额的经济赔偿,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民事赔偿能够真正兑现。
当然,正如最高法院在《意见》中强调的,“赔钱减刑”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通过具体的执法过程得到完善之前,我们还需要理性对待。(朱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