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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表示,“要进一步加大有关工资分配的立法力度,进一步出台工资条例,同时,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增加‘欠薪罪’,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3月9日电)“欠薪罪”一词,一时成为热议。
近些年,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以致发生极端讨薪的事件层出不穷。出于各种原因,有些讨薪者被冠以“恶意讨薪”的帽子,并且事实上,也确实给一些地区带来交通上、舆论上、社会民情上的负面影响。但事情总有个前因后果吧,如果不是“恶意欠薪”在前,岂会有“恶意讨薪”在后?况且退一步说,老板们恶意欠薪了,在打工者立场看,如果不采取“恶意”的做法,想和和气气、平平稳稳地要来工钱,可能吗?
在报道的各个讨薪事件中,虽然有不少“经协调”得到解决,但是有哪个恶意欠薪的老板受到过制裁呢?至少从媒体上没有看到过。这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给了他们漏洞。从法律的公平性上讲,这也不妥。毕竟,有打工者因为“恶意讨薪”而触犯法律进而受到惩办,而法律却基本不管欠薪者的“恶意欠薪”。管“果”不管“因”,管“因”的也多是“协调”、“仲裁”之类的中性词,难怪“恶意讨薪”会层出不穷。
孙猴子听话,是因为唐僧会念紧箍咒。而唐僧的咒之所以管用,正因为猴子头上先套上了个管用的“箍”。自然,我们社会存在着“有箍咒不灵”或者“有箍没人念咒”的个别情况,但毕竟先有个“箍”在,就有了“念咒”的基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以“有法可依”为前提的。如果用法律的形式先管好“因”,再处理起“果”来就可能会收水到渠成之效了。(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