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读者刘女士:我的儿子一次体检检查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现在面临就业,请问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儿子的就业权利。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据劳动部门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及规定,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劳动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废止或修改工作。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体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