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做客人民网天津视窗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摄像:宋文龙、徐辉、张悦)
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九支队支队长李杰做客本网(摄影:孔飞)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赋予天津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监督管理之责,其中养犬管理工作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如何依法、科学、人性化执行养犬管理?近日,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九支队支队长李杰就天津市养犬管理问题做客人民网天津视窗,接受本网专访。
在访谈中,李杰向本网介绍,《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职责和对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对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提供了新的保证,《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规养犬的处罚,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李杰表示,《规定》明确了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养犬人携犬外出时需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手续,不得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绿地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间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先行予以警告,对于不听劝告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罚款,同时也可以吊销其养犬登记手续,没收其犬。
李杰强调,《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来说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管理工作,力争使天津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上台阶,使社会形成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和谐养犬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