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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轻人逗笑中,一男子的帽子被朋友放到音像店高处,为要回帽子,男子在音像店关门后赖着不走,并试图闯入,结果被老板的一句喝骂吓得堆坐在地,导致左腿股骨颈骨折。事后男子起诉至法院,本市二中院日前终审宣判此案,判决音像店老板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40%。
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原告曾某与朋友小静在被告马某经营的音像店内打闹,期间小静把曾某的帽子拿走放到音像店高处。为拿回自己的帽子,曾某赖在关门的音像店外不肯走,并试图闯进店内。被告店主马某很生气,挡住并大声喝骂曾某,曾某后退中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腿股骨颈骨折,住院18天,共花去医疗费等2.9万余元。为此,曾某上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经济赔偿医疗费等2.9万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及交通费0.9万元,精神损失2.1万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原告摔倒致伤的原因是否可以认定为被告造成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
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当日公安局对被告马某的询问笔录为“曾某站在店门口不肯走,我就回到店里把门拉上,曾某执意要闯进来,我很生气,冲过去挡住他,骂了他一句。他害怕了,往后退了两步,不知是店门前瓷砖地滑,还是什么原因,曾某坐倒在地上”。上述证言和案外人小静的笔录相互印证,故认定被告马某对原告曾某摔倒受伤负有一定责任。
此外,原告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打逗的风险,但其未尽安全注意的义务,自己摔倒致伤,故应负相应责任。案外人小静与原告打逗,为原告摔倒的诱因之一,本应该承担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追究,故小静相应责任份额由原告自行承担。由此,认定原告合理损失部分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为宜。故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原告认为马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二中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原、被告的主张均证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