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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团市委、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发布2010年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今年大学生求职心态更为现实,本科学历人群中愿意接受零月薪的比例达到20%,与去年的1.2%相比大幅攀升。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熊汉忠说,“这充分说明大学生的求职心态比以往更灵活、现实。”(5月24日《京华时报》)
顾名思义,“零月薪”就是没有工资白干活。无论按照常识,还是按照法律,“零月薪”实际上都是不正确的,不应被人接受才对。但是,为什么还是有两成本科生愿意接受?果真是如熊主任所说,是因为大学生“求知心态更灵活更现实”了吗?此事应该仔细分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无论用工单位做出多么好的承诺,“零月薪”的本质也是违法的。
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单位却在试用期没有支付工资,甚至有的单位还反过来收取“实习费”。许多大学生也只是将“零月薪”的实习期(试用期)当作是积累经验、学习技能的阶段,并没有将其当作正式工作,所以也不是很在意工资的问题。在报道中明确提到,很多被调查者表示,接受零月薪,主要看这个工作是否能有效提升能力、积累经验,或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有利于长远发展等。也就是说,所谓的大学生容忍“零月薪”只是一种相对的“容忍”,是在计算自己的成本收益比之后才做出的决定。
可见,大学生接受容忍“零月薪”是有条件的,是以时间和金钱换取经验,是在巨大就业压力下的妥协。但是,再现实的求职心态,都不能容忍用工单位肆无忌惮地压低求职者的工资,也不意味着求职者要低三下四地容忍一些企事业单位无视劳动法,用“零月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以往的报道中,的确有一些用工单位依仗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工资标准,更甚者以“实习”之类的名义欺骗求职者。说到底,因为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在求职过程中缺少话语权,所以,面对用工单位开出的各种苛刻条件,甚至“零月薪”的工资,也不得不妥协接受。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许多求职者为找到工作做出了不少妥协,“零月薪”只是其中的一种,媒体不应夸大,但也不应无视。更重要的是,需要反思求职者为何做出这种妥协。如果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更有话语权,是否就不会对“零月薪”这类违法行为有这么高的容忍度?(文/闻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