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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大娘到银行办完业务后在该处如厕时,不小心滑倒摔伤,遂向银行索赔。而银行以厕所仅供其内部使用,大娘未经允许擅用应自行担责为由拒赔,大娘为此与银行闹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银行担责50%,赔偿大娘医疗费、护理费等计8500余元。
年过古稀的卢大娘于2001年3月与本市一家银行签订了《租用保管箱租约书》,从而建立保管业务关系。卢大娘租用的保管箱设置于该银行位于南开区的一家支行。据卢大娘称,2009年8月11日下午,她在该支行办完相关业务后使用该支行厕所时,因厕所地面有水,致使她滑倒并摔伤,造成右髋骨颈骨折,卢大娘自行支付医疗费7100余元。为维护正当权益,卢大娘将该家支行及其上级分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4.3万余元,并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分行辩称,其与卢大娘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纠纷,也没有任何侵害卢大娘健康权的行为,所以要求驳回卢大娘诉求。被告支行则表示,卢大娘没有就其因厕所地面有水滑倒的主张举证。而且,卢大娘摔倒之处是仅供银行工作人员内部使用的厕所,有专门人员管理及清洁,卢大娘使用前并没有征得银行管理人员认可,所以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早已建立保管业务关系,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原告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不仅应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还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使作为客户的原告免遭人身损害。原告在被告支行厕所内摔倒致伤,厕所地面是否有水以及是否对被告员工以外人员开放,并不能改变原告在该处遭受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作为高龄老人,在使用环境、设施相对陌生的厕所时,应特别加以小心,以免造成伤害,原告在如厕时摔倒致伤,与其疏忽大意存在一定关系,所以原告对自己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亦应承担责任。被告支行系依法注册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企业,被告分行仅系被告支行上级行政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结合上述事实,法院确定被告支行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由被告支行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给予50%的赔偿。(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