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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日前,天津市司法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对此类公证法律服务问题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程序予以了明确和规范,为职工死亡后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顺利提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解决此类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保障了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供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近七日内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按如下流程办理:(一)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二)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合法继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三)合法继承人持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四)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向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死亡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首选用于偿还剩余贷款。偿还后仍有余额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