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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80后”母亲带着两岁女儿,在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赠送”一顶帽子的情况下,协助该公司拍摄了该种防辐射帽的广告照片。其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协议、商谈报酬,女童的照片便相继出现在网站和报纸上。于是,该母亲带着女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状告对方侵害了女童的肖像权。
1980年出生的母亲王女士和她两岁的小女儿彤彤一起诉称,2009年10月13日,母女俩在一位亲戚的带领下来到这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时,这家公司因要做一个儿童防辐射帽的广告,需要找几个小孩。双方在协商中确定,如果该公司要使用彤彤的照片,只能在国家正规报刊上使用,使用前公司须与王女士签订协议并给予相应报酬。可是该月30日,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已经将彤彤的照片印刷在小广告上。王女士得知后即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在此情况下又擅自将彤彤的照片以整版的篇幅刊登在一家报纸上。为此,王女士多次找到该公司理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对方告上法庭。
被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产品是另外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因此被告应该是后者。另外,当时双方商定的代言费只是一顶帽子,他们已经将帽子给了母女二人。而在宣传单、网上刊登彤彤所摄广告照片等事,该公司也已经和彤彤母女协商过,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就以上双方分歧较大的说法,该公司并没能在法庭上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赔偿问题,该公司表示他们并没有完全拒绝,但王女士多次变更赔偿要求,让他们有点“无所适从”。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加的另一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各自独立法人,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该种儿童防辐射帽正是后者所生产。在彤彤拍摄照片后,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出的“代价”只是一顶此种帽子。后彤彤的照片被相继刊登在广告彩页和网站上后,经王女士“要说法”,被告已将在其网站上的广告删除,印刷的彩页停止派发。法院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彤彤的肖像用于刊登广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二被告使用肖像的行为不合法。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有关法律判决两被告停止刊登和发布所有印有彤彤人像照片的辐射帽广告;赔礼道歉外一次性赔偿王女士母女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