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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不得有以下7种违规行为: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看病购药;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参保人员与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凭证;转卖通过医保资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医保资金损失;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其骗取的医保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刷卡报销。(记者杨晓慧)
严查医保定点医院骗保行为
新出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对医保定点医院实行严格监管,并提出了12项不能触犯的“雷区”。医院一旦触“雷”,医保经办机构将中止医院的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到12个月,并追回被骗取的医保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医保服务资格。
被禁止的医保定点医院12种骗保行为主要包括: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将不符合门诊特殊病登记条件的,通过伪造、编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殊病并给予治疗,骗取医保资金;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及零售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转借POS机(医保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给非定点单位或个人使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将未经备案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以天津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骗保摘牌
新出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本市将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诚信等级管理,并严禁通过13种手段骗取社保资金,否则将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至12个月,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市人力社保、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不再将其列入定点零售药店名录。
定点医保药店的13个禁区包括:不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编造、变造外购处方,骗取医保资金;将非医保支付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骗取医保资金;将未参保人员药品费以参保人员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购药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定点零售药店专用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编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明细等医保有关材料,骗取医保资金;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3天以上(特殊情况须有医师说明);将未经备案的药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药品费套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将定点零售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零售药店;以天津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医保服务医师骗保除名
新出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对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进一步严格规范,提出每年对医保医师(药师)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列入下一年度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对骗保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中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医保服务资格。
据悉,本市对医保服务医师设定的禁区主要包括: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不核实患者医保身份;不经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将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为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的项目;以为参保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参保患者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不按病情随意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本市已经取消了通过各种方法骗取医保资金的100余名医师药师的医保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