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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是协调者角色
民政部救灾司救灾捐赠处一位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5家慈善组织将玉树地震捐助款物交由青海统筹安排,这是募款前就有的一种大致约定。而这个“约定”,则来自4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统筹使用”表述为,“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基金会将所募资金统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
对于这个通知,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说:“捐赠是一个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该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来规范,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来解决。”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所以,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协议管理。捐赠人需要清楚自己所捐资金的走向。政府在其中应该是一个协调者的角色。
在玉树地震之前的慈善救助中,政府并没有规定除了两个总会之外的其他全国性公募性基金会要“汇缴”。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解释,考虑到青海经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针对汶川灾后重建项目投入存在诸多重复建设,“需要系统性统筹”。关保英认为:“政府不能去管不该管的事情。行政命令的行政效力再高也不应高过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