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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手规范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工作
到场法定代理人以父母作为首选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范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工作,日前,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若干规定》,对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到场的相关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是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但是,两部法律对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不尽相同,且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上述情况,市公安局与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执法办案实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若干规定》。《规定》将未成年人界定为讯问、询问时未满十八周岁,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中学生、中专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明确了法定代理人人选的确定以父母作为首选,其他监护人作为补充;明确要求首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时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监管民警应核实其身份;对法定代理人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过程中如何行使和履行在场旁听、讯问和询问结束后阅读、核对笔录、经办案人员允许可与未成年人交谈等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实施妨碍诉讼及影响讯问、询问正常进行的行为应如何处置,对泄露案件信息、隐匿罪证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参与诉讼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定代理人有《规定》中所列原因无法通知、不宜到场或者通知后未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即合适成年人到场或者直接开展讯问、询问工作。
该《规定》的制定实施,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规范了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工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就贯彻落实好该制度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