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老人被犬咬伤犬主推责法院判赔
“实际喂养”证明犬非“无主”
刘大爷被两只“散养狗”咬伤,起诉犬主过程中未能拿出搭乘出租车就医的票据,但法院根据其年龄、病情等因素认定,乘坐出租车就医应属合理行为,一审判决犬主赔偿刘大爷1987元。
案发当日,家住河东区的刘大爷遛早后回家,途经马某所住的中山门某小区楼前时,被两只狗咬伤,双腿流血。两只狗咬伤刘大爷后跑回马某家中。刘大爷到马家敲门却无人应答,只好报警。后民警依法将两只狗收缴。
刘大爷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右小腿均有咬伤,遵医嘱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日前,刘大爷将马某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伤情虽已逐渐痊愈,但狂犬病仍有一定潜伏期,故要求马某赔偿其医药、护理、营养、交通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5600余元,并承担今后继续治疗责任和费用。
庭审中,刘大爷称其就医时搭乘了出租车,但未能提供票据;而马某否认肇事犬只系其饲养。河东法院经调取马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曾承认“我平时喂狗,狗跑回来就住在鸽子窝下边”;且在民警收缴时,是马某将两只犬抱上警车。由此,法院认定咬伤刘大爷的两只犬饲养人为马某。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刘大爷被咬后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应由马某赔偿。交通费部分虽未能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刘大爷为老年人,被咬伤部位又是双腿,为能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最大限度减小被传染狂犬病可能,乘坐出租车就医应属合理行为,由此发生的交通费应赔偿,具体数额酌情考虑为80元。
关于刘大爷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因其并没住院治疗,也没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失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河东法院一审判决马某赔偿刘大爷医药、交通费用,共计1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