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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入职某酒店,应聘时,人事经理说先让我在前台做接待工作,待熟悉酒店管理后,再把我调到办公室工作。他说由于工作岗位是暂定,所以先不签劳动合同了,待稳定后再签。
到现在为止,我在酒店前台已经干了1年多了,也曾多次问人事经理是否调整岗位之事,可人事经理总说岗位定不下来,先让我在前台干着。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我觉得自己的工作毫无前景和保障,我想向单位提出离职。听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双倍工资,我想知道双倍工资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茹是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自你入职后,该酒店就从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双倍工资是否就要从入职时开始计算呢?其实不然。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自你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由于该酒店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时效已过,不予支持。
但是,该酒店超过一年仍不与你签订合同,则视为该酒店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且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向该酒店主张自2010年5月以后的双倍工资,结合时效的限制,支付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 张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