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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向他人借款38.4万元,归自己使用。最终被判挪用公款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徐某自1985年4月起至1996年10月间,担任天津市东丽区某卫生院院长。期间,徐某利用职务之便,4次以卫生院名义向他人借款共38.4万元,用于个人使用。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卫生院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自首;且其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