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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芦台春”是在本市知名度、认可度相当高的白酒品牌。不料,市场上却突然出现贴着“芦台春”商标的啤酒,一时间惹得众多市民摸不着头脑。近日,“芦台春”生产厂家天津泰达酒业公司提起维权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啤酒的生产厂家等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前天下午,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泰达酒业的代理人说,这些“芦台春”啤酒是在今年年初开始大量上市,“扰乱了我们的市场秩序,甚至有消费者提着啤酒来问,啤酒的标签与‘芦台春’一模一样,这是不是我们的系列酒。我们明确声明,芦台春酒厂从来没有生产过啤酒,我们被侵权了。这种啤酒是由河北省四海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由王某某经营的天津亨鹏酒类商贸经营部销售。”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泰达酒业出示了两大组、共40多份证据。其中包括天津市酿酒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称芦台春白酒的产量及销量在天津名列前茅,荣誉众多,影响深远;市食品工业协会公布的天津食品工业50强企业,泰达酒业是其中之一;宁河县国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显示泰达酒业对财政做出的贡献;宁河县酒类专项打假办公室出具的芦台春白酒被侵权、造假,并受打假办公室保护的记录。
对于上述情况,“芦台春”啤酒的经销商和生产商等多数表示异议,不予认同。与此同时,“亨鹏酒类”还大爆冷门,称已经取得“芦台春”三个字的合法使用权,并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芦台春”商标,该注册目前正在办理中。
对于被告方的上述答辩,泰达酒业表示反对。“‘芦台春’书法作品的使用问题,是著作权范畴,而此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方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至于被告方针对“芦台春”商标的抢注问题,泰达酒业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取消被告方的注册资格。(本报记者胡然实习生叶壮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