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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高中生 每年最高2000元
本市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将享受这一助学金。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此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其中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申请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标准 1000元至2000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
每年6月底,市财政局、市教委、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每年9月初,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确定本区县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分配方案。统筹安排国家助学金发放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形式 只发钱不发物按学期发放
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区县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求 普通高中要设立校内奖学金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