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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银行信贷员伙同他人,通过办理贷款向借款人索贿40余万元。日前,该信贷员与其同伙均被河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本市女子王某由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银行天津河西支行信贷部任信贷员。2009年3月至8月间,王某先后为本市无业男子寇某联系的借款人孙某、张某、汪某等11组33人办理了三人联保小额贷款,寇某帮助其中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伪造营业执照等证件,并向上述借款人每人索取不同数额的好处费共计47.7万元,其中,王某获得好处费17.7万元,寇某获得好处费30万元。同年9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借款人李某以其母的名义继续办理小额贷款(二次倒贷),索取李某好处费1万元。后因李某向王某单位告发此情况,王某被迫将该款退还。后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寇某抓获。
鉴于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法院审理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同时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7年。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