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律师支持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袁雄兵
近日,公司财务工作出错,将其他员工的奖金系数算在员工高某名下,结果导致高某实发的年终奖金由2000元变成5000元,多发了3000元。发现问题后,公司管理人员及时找到高某说明了这一情况,并向其表示了歉意,请高某将多发的3000元钱退还给公司。一开始高某答应了,可第二天他来公司后却反悔了,理由是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依据,完全是领导的意思,所以高某不认可公司多发了他3000元年终奖。事实上,公司的年终奖都是根据员工全年绩效评定的系数来发的,而非高某所言的那样。我公司想问,多发高某的3000元年终奖,高某该退吗?
解答
我认为如果公司年终奖的发放如高某所言,没有相关依据,仅凭公司领导的意思来发放的话,公司要求高某退还多发的3000元年终奖金恐怕很难。如果公司的年终奖金的发放如公司所称:“公司的年终奖都是根据员工全年绩效评定的系数来发的,而非高某所言的那样。”我认为高某应当向公司返还多发给他的3000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公司的说法成立,高某年终奖金的发放是根据其个人全年绩效评定的系数来发的,那么高某只应该得到2000元年终奖金。至于多发的3000元钱,高某的取得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其不予返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如果高某执意不予返还3000元不当得利,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返还不当得利的3000元,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