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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杨先生乘坐的公交车被大货车追尾,造成杨先生身体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某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杨先生还是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目前,这起罕见的“承运人无责任被诉案”,已在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
新郎官遇险
27岁的杨先生2010年11月刚刚结婚,12月1日上午10时许,杨先生上了一辆公交车,准备到宜白路附近一个家具城选购家具。“我坐在车的最后一排,当行驶至北辰区大张庄附近时,只听得身后一声巨响,然后我所坐的坐椅被掀了起来。强大的推力让我的身体失去平衡。瞬间,我的头部被后面的玻璃砸伤,双膝也重重地撞在了前面的坐椅上,然后被两排坐椅夹在中间。我当时感觉疼痛难忍,但还是咬牙向外爬去。”
经诊断,他为头皮裂伤,双膝磕伤,头部缝了八针,之后在医院的监护室里躺了一周。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出院后,杨先生和肇事大货车的车主进行了交涉,但对方无钱赔偿。经向法律人士咨询,他决定对某公交公司提起诉讼。几天前,该案在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杨先生要求该公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公交无责任被诉
杨先生的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故本案中原告自购票乘车后即与被告成立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
结合本案,被告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这证明被告未履行应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而且原告受伤也不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其对该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表示,即便被告在事故中无责任,但依据《合同法》规定,也要对原告承担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与被告某公交公司取得联系,但一位接电话的男士表示,负责处理该事件的人员不在,其他人不便发表意见。随后记者拨通了公交的客服电话,一位服务人员表示会立即与有关负责人沟通,让记者等待消息。但直到发稿时,记者未等来任何消息。
律师说法
四种情形承运人得负责
益清律师事务所的张旺、王忠琦律师表示,乘客在乘坐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在法律上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自乘客购得车票之时,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宣告成立,承运人即负有将乘客安全、准确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一旦不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行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的。如因公共交通工具避让行程上的其他目标紧急刹车、猛转弯等;司乘人员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间的人身伤害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身有刹车不灵、车门不严等安全隐患。
三、因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不作为行为导致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如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司乘人员有能力协助排除侵害而不作为的情形。
四、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飞来物导致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张旺表示,杨先生的案件中,大货车一方对杨先生构成侵权,而承运人对其构成违约,两种责任在该案中形成竞合。杨先生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讼,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讼。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