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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由于年龄偏大贷款年限有限,父母将自购房屋登记在已婚女儿的名下,可没料到,因属婚后财产,女儿离婚时被判与丈夫分割该房。母亲无奈之下将女儿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因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不同意变更,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母亲的诉求。
日前,55岁的陈女士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她提出,2008年她与丈夫共同在本市河西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二人年龄偏大不能贷款20年,所以就以女儿汪晴的名义购买。虽然买房时向汪晴借款10万元,向大女儿汪雨借款5万元,但已于2009年9月全部还清,而且贷款也是由其个人偿还。为此,陈女士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汪晴于2006年10月8日与前夫登记结婚。2008年6月1日,汪晴与诉争房屋原房主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汪晴以38万元价款购买杜某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其中汪晴首付11.4万元,贷款26.6万元。当月13日,房管部门下发了该房屋产权证。此后,该房屋由原告夫妇和汪晴居住。2009年8月13日,汪晴前夫起诉要求与汪晴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以诉争房屋系汪晴婚后财产为由判决该房归汪晴所有,剩余贷款由汪晴负担,但汪晴要给付前夫经济补偿费9万余元。现该房屋仍有贷款未还清。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诉争房屋系通过贷款购置的房屋,借款人及抵押人均为被告,现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虽表示同意,但作为贷款人及抵押权人的银行未表示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涉案人物系化名)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