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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杨姓父亲和王姓母亲因孩子出生在凌晨,两口子想让孩子姓陈,谐音“晨”,但上户口时遭到拒绝。警方说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而律师说,法律没强制规定孩子不可以改其他姓,警方不能以难管理为由剥夺公民的自由选择姓氏权(1月14日《河南商报》)。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法规、条例,并没有强制规定孩子不可以改其他姓。《婚姻法》中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目的是为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没有相关规定说孩子不能随父母之外的第三方的姓氏,律师也正是据此认为,“派出所不给王女士孩子办户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实际上,这也并非没有先例。我的一位朋友,十多年前就以自己笔名中的姓给儿子上了户口,如今,他的儿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不知道所谓“公安部的规定”是不是新下发的,然而如果真有这规定,那么,肯定于法无据。无疑,部颁规定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
当然,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本身值得商榷。姓氏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中国通常是维系血缘的隐形纽带。如有市民所说,中国人讲究“认祖归宗”,乱用姓氏太不符合传统。如果要在姓名中赋予独特的涵义,尽可体现在名中,比如这对夫妇,完全不必谐音“陈”,而直接用“晨”字。可见,如此取姓的罕见,表明绝大部分国人对此并不认同。
显然,如此取姓缺乏文化传统的基础,警方不同意,除了难管理,其实更多的是出于文化传统上的思维定式,于是《婚姻法》中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被理解成或随父姓或随母姓,成为一个被警方“利用”的法律模糊地带。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公民的自由选择姓氏权,如何体现对传统文化的尊重,自由选择姓氏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法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浙江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