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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何谓“啃老”似乎已不必解释了,因为“啃老”还要成“族”是前些年就存在的现象,据统计,在城市里,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倘若以眼高手低、好吃懒做,赖在家里不找工作或者找到工作也不肯去做,不仅衣食住行全靠父母,而且花钱从不含糊,这般铁杆“啃老族”而论,这个统计数据就有些夸张了;可是若把那些虽有工作但收入不算高还时常需要父母接济的人算在内,恐怕又会嫌这个统计数据太过低估了。一句话,虽然“啃老”不必有确定无疑的定义,但“啃老”现象存在而且还很严重,那却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尽管人们对“啃老”现象痛心疾首,可一旦对“啃老”行为有所约束,像江苏省的这次立法,有人就觉得有疑可质了。比如,有人就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很多情况下,“啃老”是父母对子女的溺爱,也可以说是周瑜打黄盖。法律何苦管起家务事来?何况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得不说,持此意见的人并没有真正读懂江苏的有关“啃老”的立法规定,是把“老人有权拒绝啃老”当成了禁止“啃老”了。倘若照此理解,则不仅子女“啃老”该予以制裁,连放任子女“啃老”的父母也该追究责任才是,显然,立法者不会也没有糊涂到这一步,而是有人误读了。其实,“老人有权拒绝啃老”的主动权在父母一方,“有权拒绝”不是非得拒绝,得视父母的忍受能力而定。
还有人以现实中的“啃老”多是经济上的求援和依赖,比如:吃父母的,穿父母的,用父母的,真正出于财产方面诈骗、抢夺、勒索等恶意的“啃老”并不太多为据,觉得这条规定多余。其实,法律并不因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概率低,就不做应有的惩戒之规定,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说,法律能因杀人行为不是社会常态就不设死刑吗?至于,有人以即便有了此规定,即便出现了子女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的行为,做父母的也可能不报案为由,来指责江苏的立法规定,那就真的不值一驳了。
而在众多的质疑声中,有一种声音似乎特别强劲,那就是几乎都提到了买房的艰辛,房价上涨之快,刚出来工作的普通工薪一族,依靠自己的能力买房子的想法显得遥不可及。有数不清的父母愿意帮子女分担这沉重的担子,这好像不能归为一般意义上的“啃老”。其实,这些人并没有搞清楚新闻内容,因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已明确说,该法规限制的是那些出于就业、婚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老人自愿给子女财物上的帮助,是可以的,子女不算‘啃老’,并不触犯该条法规。”
至于埋藏在这些质疑声后的,有心不“啃老”却因为收入不高不得不“啃老”的现象,应该说这是公众的焦虑所在,尽管不是误读,但已超出了一个地方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范畴,只能靠多方为之努力为之解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