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城固县一镇党委书记邹新民(化名)因贪污受贿9.8万元,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查,邹新民在担任镇党委书记期间,在政府“通达工程”和“通村公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邹新民在案发后能及时退还全部赃款,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本案证据的收集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