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要不是因怀孕而失去了在家乐福当促销员的工作,来自山东农村的35岁女工盛玉不会知道,自己看似明明白白的劳动关系,竟然如此难以认定。
纠纷始于2009年5月1日。当天下班时,家乐福北京方庄卖场分管日化销售的课长对怀孕六个月的盛玉说:“明天你不用再来了。”具体事宜,则会有“公司”来安排。
课长说的“公司”,是指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威莱公司)。2007年8月31日,盛玉通过面试,成为威莱公司的销售员。2008年3月,她被该公司派往家乐福从事长期促销直至怀孕。
肚子虽日渐显形,不过盛玉觉得自己还能再干一个月。威莱公司却并不打算留用她。“家乐福不要你了,我们能把你安排到哪儿?”公司主管给出两个选择:要么打掉孩子,要么走人。同时,公司也答应:“等你生完孩子了再回公司来上班。”
投诉时盛玉才发现,需要对她负责的单位,既不是威莱公司,也不是家乐福,而是远在广州的一家名为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下称南方人才)的劳务派遣公司。
在南方人才看来,这只是一场“莫须有”的纠纷。尽管家乐福和威莱公司不再雇用盛玉,但南方人才并没有因怀孕而辞退盛玉,倒是盛玉自己离开了工作岗位,属于主动离职,既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盛玉对此极为困惑。实际上,像她这样身份的工人不在少数。家乐福卖场的各个货架前,人们都能看到穿着蓝色背心、佩戴家乐福员工胸牌的销售员。尽管他们接受家乐福统一管理、售卖其卖场内的商品,但身份和盛玉一样,并非家乐福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浮出水面
不过,承担用工成本的供应商,并未就此罢休,而是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再一次转嫁风险。
2008年1月,已为威莱公司工作了四个月的盛玉,签署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用人单位一栏,并非威莱公司,而是南方人才。与此同时,南方人才再与威莱公司签订派遣用工协议,将盛玉派至威莱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家乐福。
所谓的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南方人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不过,供应商们选择劳务派遣的原因不仅于此。《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约束更严,若是改为劳务派遣,则用人更加灵活,辞退成本更低,同时也可以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且非劳动者原因而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则可直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用再支付任何费用。
不过,当劳动者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同样要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盛玉与南方人才的合同也约定,非因本人原因而被用工单位退回,南方人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执行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安排待岗处理。南方人才告诉记者,对于这部分的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收取。
谁之过?
2010年底,接到一审判决的盛玉提起上诉,再次强调,家乐福与劳务派遣公司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确认其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代理律师白羽强调,尽管与盛玉签署劳动合同的是南方人才,但销售女工对外代表家乐福形象,接受家乐福的统一管理,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家乐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满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条件,即可确认劳动关系。
在白羽看来,案件的胜败,关系到更多销售女工的劳动权益,而盛玉这一年多来的维权经历,正揭开了国内超市中隐蔽用工模式的弊端。
致诚中心曾对家乐福等超市的用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在超市工作的销售员,95%以上为女性,年龄在28岁-40岁,且农村户口占大多数。她们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完全缴纳,工人们常常没有加班费的长时间超时工作,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并可以被随意解雇。
不过,上述用工制度在中国得以在法律的模糊地带行走自如,而在家乐福的“原产地”法国,数年前一起相似案件中,家乐福却被判有罪。
2002年1月,由警察、法官和劳动监察员共同组成的队伍,对法国佩皮尼昂(法国第二大城市)家乐福以及其他连锁超市的分店进行了一次检查。这次检查,使法官确信家乐福超市有商业犯罪行为:工人们虽然在超市中工作,却由供货商或劳动力中介机构来支付工资,这“隐蔽的劳动力租赁”行为是法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
所谓的隐蔽雇佣关系,国际劳工组织曾有所界定,其目的在于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家乐福的辩护律师声称,之所以采取此种用工方式,根源在于供应商,“他们想以更好的形象和更直接的方式在超市中与顾客见面”。
而法官认为,家乐福让一些员工从事其正式员工的工作,却由供应商来支付工资。这些“销售人员”不能享受集体合约的权利,也被排除在正式职工都能享有的社会福利之外。尽管他们被供应商以及其他分包商合法雇佣,公司还可以不用为这些员工支付税款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家乐福因为没有向这些员工支付工资而非法获益。法庭宣判说:“法律不应该被规避。”
此起案件经法国多家媒体报道,曾轰动一时。最终,包括家乐福在内的超市、供应厂商以及劳动中介机构都被定罪并处以相应罚金。举报家乐福的工人Bruna Villegas最终获得了由家乐福支付的1.8万欧元的赔偿。她在家乐福工作了18年,曾经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
反观中国,大量类似纠纷中,家乐福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不少法律专家也认为,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盛玉认为,企业应切实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而国家的司法更应在这场利益与正义的博弈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新世纪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