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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士》一剧的后半部分,剧情集中于起诉、审案,简直就像是一部诉讼教科书,随着杨素贞、杨春、宋士杰不断申冤起诉,顾读、毛朋等官员反复的审理判决,台上的角色为台下观众在进行诉讼知识的灌输。
“无赖不成词”
剧中“柳林写状”一折,是讲化妆为算命先生的毛朋在柳林中为杨素贞、杨春书写告发田氏的状子的故事。不仅交代了写状的过程,还让毛朋逐段宣读并解释状子的原文。简直就是一场活生生的“写状课堂”。
和现代起诉书的格式一样,毛朋写的状子一开头就是说明当事人:“具告状人孀妇杨素贞,年二十八岁,系河南汝宁府上蔡县四都八甲里姚家庄人氏。”然后就是起诉的事由:“状告大伯姚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杨青等,为害夫霸产,谋卖鲸吞事。”毛朋特意嘱咐杨春,“害夫霸产,谋卖鲸吞”这八个字,是本案“由头”,要杨素贞牢牢记住。
毛朋再往下读状子,“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杨素贞一听痛哭不止,毛朋读不下去,要杨春去问杨素贞为何啼哭?杨素贞说:“那保童乃是我亲生儿子,被田氏所害,怎不叫人痛心哪!”于是杨春也陪着大哭。毛朋赶紧解释说,这只是为了让状子更快得到官府重视的“赖词”(诬赖被告的罪状),“这叫做‘牛吃房上草,风吹千斤石。状子入公衙,无赖不成词’。”事实上,杨素贞的儿子保童并没有死。
“无赖不成词”,确实是明清时代的诉讼风气,在各地都广泛流行,一般写做“无谎不成状”。作为官府语言,这种现象称之为“驾词恶讼”。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总是用一些诬赖的重罪罪名作为“由头”,仅仅是债务纠纷的,偏要写成“仗势霸占”;明明是婚姻交涉,却要写成“灭绝人伦”;偶尔的口角打架会写成“行凶杀人”,长年的地界纠纷会写成“霸产平坟”。
毛朋这样替人写状子,故意在事实之外捏造罪名诬告对方的,按照古代法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唐律专门对此设立一个“为人作辞牒加状”的条文,规定没有按照当事人意思写状子的,无论是何种后果,都一律处“笞五十”;如果像毛朋这样加重对方罪名的,就要按照诬告罪处理,反坐所告发的罪名,处刑可以减一等。在故事发生的明朝,法律规定为人作词状增减情节罪状的,按照诬告处罚,和当事人一样反坐诬告罪名,在处死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减一等处罚。
《四进士》的作者虽不知名,却是熟悉明清法律的,因此设计情节,在本剧最后宋士杰要被充军时,杨素贞认出主审巡按大人正是柳林里为她写状子的算命先生,宋士杰因此威胁毛朋,要揭发他身为官员替人写状诬告的情节,“你在那柳林写状,犯法你是头一名”。毛朋只好感叹“宋士杰说话如利刃,问得本院无话云。下得位来忙松捆,你可算说不倒的一位老先生”,释放了宋士杰。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禁止,可为什么当时民间会流行“无谎不成状”的习惯?连毛朋这样的官员为民写状,也要习惯性地给被告加上一个死罪?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中国古代司法的特性决定的。中国古代行政兼司法的基层政府,主要的任务是维持朝廷的统治,重视的是被认为挑战朝廷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图谋造反、强盗杀人、谋害父母等等。而处理一般的民间纠纷,对于官员来说,就是一件“不得已”的事项。
清朝官员黄六鸿在其著作《福惠全书》中就是这样总结的,并认为民间起诉的事情,真的值得一判的“百无一二”,都只是出于一时性起而已。儒家创始人孔夫子也很早就对诉讼之事下过定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别人也差不多,但重要的是要使诉讼不至于发生。孔子以后的儒家学者都进一步发挥这一观点,把诉讼视为民风浇薄的表现,最理想的是社会上没有诉讼发生,有本事的长官应该是能够做到平息民间的诉讼,这叫做“息讼”。这就给地方官府不认真审理民间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口。
官府怠于受理民间诉讼,民间为了能够“说服”官府受理自己的案件,只能尽量把起诉的事项往官府注重的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上靠,“驾词告讼”的习惯也就这样形成了。尽管这样做是触犯了诬告罪名,但是由于这种现象实在太普遍,历代官府抓不胜抓,只好睁只眼闭只眼地不予理睬。
民能否告官?
《四进士》全剧高潮,是毛朋“大义灭亲”,将喝酒废事的上蔡县知县、自己的同年进士兄弟刘题罢官,逮捕已被任命为江西巡按的田伦、信阳州知州顾读两位贪赃枉法的同年兄弟,“听候圣上发落”。虽然没有像近代包公戏那样立即处死贪官,毕竟也能使当时的观众欢欣鼓舞。
只是剧情在结尾处陡然一转,毛朋发话:“宋士杰,你一状告倒两员封疆大臣、一位百里侯。该当何罪?”而且说“百姓告官当问斩”,“念你年迈,减去一等罪名,发往边外充军”。这时,幸好杨素贞认出毛朋这位巡按大人就是柳林写状的算命先生,宋士杰趁机要挟毛朋,才得以无罪释放。
那么古代真的有“百姓告官当问斩”的法律吗?答案可以很确定:没有。
明清时的法律允许百姓揭发贪官污吏、向政府提出建议。这称之为“建言”。明初由朱元璋亲自起草的“学规”(官办学校学生守则),明确规定:“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闲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当。惟生员不许。”也就是说,除了官办学校的正式学生“生员”(俗称“秀才”)外,任何人都可以就地方政治情况提出批评建议。
因此明清时期的刑事条例只是禁止民间百姓在建言时“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有犯此条的,皆发附近充军。另外,如果是匿名揭发,就要判处“绞立决”死罪。像宋士杰这样实名向朝廷巡按御史揭发官员贪赃的,如果属于暗中敲诈“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的,“用重枷枷号两个月发落”,发近边充军。只有在诬告的情况下,并且已经导致被告发人自杀,或者是敲诈索取钱财超过一贯(合一两银子)的,处以“绞监候”。如果宋士杰还是书吏身份的话,揭发上级“本管官”,如果是诬告的,要犯罪罪名加一级处刑,但如果所告真实,并无罪过。
因此,毛朋所谓“百姓告官当问斩”根本就是于法无据,是一个非法判决。从剧情本身的情节看,应该是毛朋给自己的同年、同僚一个面子,处罚宋士杰,能够摆平一下三位官员的情绪。而从剧作者的角度来看,或许也很主动地给观众一个“舆论导向”,就是百姓只能老老实实听从官府,不得妄想揭发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