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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房子到手五年之内有偿转让要交一大笔营业税,很多交易过二手房的人都知道这个规定。于是有人想到先买房,满五年再过户的办法,以规避营业税,事实上,这样操作的风险也不小。塘沽就有一家市民遇上了这样的麻烦事。
涉案房屋位于开发区,原房主许先生是买家赵女士的亲戚,定居国外,房子委托其兄代管。2008年3月,赵女士从许先生哥哥那里得知许先生要卖房的消息。同年4月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这套102平方米精装修的房子总价款为83万元,买家先付定金3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买家在2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卖家首付款,在同年6月6日前再支付大部分,余3万元待房屋过户后再付。
因为涉案房屋原主购买尚未超过5年,根据国家政策,会产生一些费用。买卖双方想规避这笔费用,于是在协议中出现一条:此房屋到5年时再行过户,如中途乙方(指买家)提出过户要求,应提前通知甲方(指卖家),甲方应予以配合,过户时的资金监管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
因为对后来的房产市场不可预期,双方还约定,合同总金额为83万,不管房价以后是涨是落,双方都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总金额。虽然有约在先,可还是出了麻烦。
2009年9月,房子满5年了,房价也涨了约20万元。此时,买家开始通过QQ,与在国外的卖家取得联系,希望对方能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后,买家收到了卖家提供的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卖家的父亲办理过户事宜。此后,买家把剩下的3万元尾款交给卖家的父亲,但是,对方却没有办妥相关手续。
赵女士将卖家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许先生特意从国外回来,亲自出庭。庭上,他说自己从来没授权过哥哥替他卖房,因此其兄的代理售房行为属于无效代理。但是,法院综合本案的一系列证据最终认定了这起房产买卖行为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而判决继续履行。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被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