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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凸显了百姓“权利”。李林以行政法部门为例解释说,“曾有人认为,行政法是管老百姓的。这种看法不正确。行政法实质上是规范、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部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对行政权力可能滥用的监督制约。”
李林说,目前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像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问题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来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依据食品卫生法律规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身心健康受到“问题食品”损害的公民,则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相关企业予以赔偿。
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看,我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老百姓的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标志社会进步“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李林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文明(Civilization)这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与法治的进步紧密相联。要实现这种法治的文明进步,有法可依是前提。从公民权利角度讲,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分析认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但李林同时也表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还很艰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