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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扰乱了收费公路的管理经营秩序,损害了路政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坚决惩治,是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在现行刑法的法律框架下,惩治偷逃过路费并非处于“真空地带”。偷逃过路费的无论手法怎样变换,都是基于一种模式,即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使对方产生错误性认识,进而遭受财产性利益损失。这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吻合的,按照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对该类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不仅体现在它的规范性和执行力,也在于保持它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够解决的问题,再徒增罪名,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给人以叠床架屋之感。动辄以有效打击犯罪为名义,不断罗织罪名,有陷入“重典治世”思维定势之嫌。
偷逃过路费是行为人心知肚明的事情,考量经济损失和违法犯罪两个维度,行为人处境是尴尬的,选择是矛盾纠结的,这样难以选择的两难境地本不应该由行为人承担。如何降低物流成本?如何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雁过拔毛式的层层盘剥?如何对收费公路的收费资质和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希望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正面回应、尽快拿出有实质性的改进措施。(庞洪庆)
(投稿邮箱:123991553qq.com。栏目编辑:沈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