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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说,前不久,他处理私人事务时将车辆停放在十堰里4号楼楼下,当他办完事返回车辆停放处时,发现有不少人围观在自己车旁,还时不时向楼上张望。走近车前,梁先生才发现爱车的前机盖处被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中,原因是楼上一户人家阳台外墙体年久失修,自然脱落。梁先生希望楼上那户业主能够赔偿车辆损失,可是墙体脱落致使车辆损伤又并非人为因素所致,“真不知道我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房屋外立面墙体脱落,致使楼下车辆甚至是人员受到伤害,应该由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当中建筑物等设施致损责任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梁先生经历的事件中,虽然房屋外墙墙体脱落是年久失修而非人为因素所致,但法律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考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梁先生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4号楼某户主家外墙体脱落所致,而户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户主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记者严玉霞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