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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定标准的租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以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也可自行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元。
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五、申请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即,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12平方米/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六、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额?
答: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七、如何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人员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4、现住房有关材料;5、其他须提供的相应证明。
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八、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如何领取租房补贴?
答:(一)租房。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并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领补贴。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持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
(三)发贴。经审核无误,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协议书》。
九、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一)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未租房的和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计算租房补贴,并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申请家庭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二)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办理租房备案的,可将申请家庭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至办理租房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间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家庭。
(三)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补贴。申请家庭重新租房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月开始计发补贴。
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口如何认定?
答:(一)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三)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四)市级以上劳模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原则上以2008年5月1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的人口为准。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十一、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认定?
答:(一)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1、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时,申请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他处另有住房的,两处住房合并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原同户籍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的,购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不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二)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三)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四)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房屋的面积计算。
(五)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目前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合住的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
1、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人员或家庭,可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近亲属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七)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
1、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户籍落在其近亲属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在现住房面积认定时,分摊其近亲属现住房面积;名下有住房的,按名下住房认定其现住房面积。
2、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时,其户籍仍在原住房处,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对户籍仍在原住房处,未分到住房,且其名下他处没有住房的,现与近亲属、朋友合住或租房居住,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此类家庭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证明》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一处住房有2户及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从家庭总人口中减除后,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其他独立户籍家庭均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九)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处,原合住房屋已拆迁、置换、买卖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置换手续、买卖合同,分摊落户的近亲属原住房面积。
十二、申请人租赁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补贴?
答: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租赁与申请人父母、子女或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及已认定为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