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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王某被流浪狗所伤,而这条流浪狗被杨家父子喂养了一年。而杨家父子在家中喂养流浪狗,可以认定他们是该犬的实际管理者,二被告应赔偿医药费。
2010年5月28日22:00,王某在遛弯时经过河东区某小区27号楼2门的楼门口时,突然一只黄白色短毛犬扑向他,他向后一躲导致摔倒,随后王某报警,民警将这条狗予以收缴。王某自行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肘部外伤”,截至2010年6月29日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032.5元,原告仍在治疗中。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对被告杨家父子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记载:“问:你们家里还养别人的狗吗?答:我们家总喂一条流浪狗,这条狗总上我们家,是一条黄白色的短毛狗,具体是什么品种我不知道。问:这条狗你们家喂了多长时间了?答:喂养了一年多了”。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家父子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虽称涉诉犬为流浪犬,但表示该犬已在其家饲养一年之久,对于流浪犬应将其送至相关部门处理,不应自行喂养。而二被告在家中对涉诉犬进行喂养,可以认定二被告是该犬的实际管理者。虽然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因动物具有危险性,原告因躲避该犬受伤应当涵括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故被告杨家父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家父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1032.5元。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