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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李继彦
“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昨日上午,广东东莞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会上厚街镇委书记黎惠勤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3月16日《广州日报》)
下达“打黑指标”的本意是调动公安干警打黑除恶的积极性,可盲目地下达“打黑指标”,则有可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为,无论从时间范畴还是从地域范围来看,黑恶势力的存在都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有些派出所辖区内可能一直治安状况良好,一时“无黑可打”。此时,如果非要用“一刀切”的“打黑指标”衡量一个派出所的“打黑政绩”,显然有失公允。在“无黑可打”的情形下还要完成“打黑指标”,很容易出现“钓鱼执法”甚至“过度执法”的现象。
而在那些黑恶势力比较猖獗的辖区,黑恶团伙也许不止一两个,即使完成了“打黑指标”,也有可能“除恶未尽”。如果因为没发现而“除恶未尽”,倒还情由可原,可如果为了来年预存“打黑指标”,或者即使发觉黑恶势力苗头也不去及时打压,而是故意“放养”,等“养黑养大”了再打,岂不是放纵了黑恶势力?须知,对黑恶势力的任何一点放纵都会给社会增加一份不安定因素。
出现这种局面显然有悖打黑除恶的宗旨。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黑恶势力都有一个滋生壮大的过程。因此,打黑的第一个原则应该要“见黑就打”,换言之,就是要将黑恶势力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养黑养大”再打。
再者,一些黑恶势力还有“保护伞”。故而,打黑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普适性”,能否做到“有黑必打”。如果有的打,有的不打,在这种“选择性打黑” 的语境之下,即使完成了“打黑指标”,也让人放心不下。
一如“罚款指标”、“抓贼指标”,实践证明,类似“指标化”的简单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安干警严格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刺激了某些执法者的“罚款热情”和“钓鱼激情”。其实,抓贼也好,打黑也罢,都需要长效机制,“运动式”的抓贼和“指标化”的打黑都歪曲了执法本质要义。总之,在笔者看来,打黑无须下指标,如果非要下指标的话,应该是不论多少,不论大小,不论“保护伞”是谁。一句话,“有黑必打”才是真正的“打黑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