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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亲属之间对簿公堂多数是因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争议,而罗家六姐妹走上法庭却是为了取得对患有精神病的亲人的监护权。
罗家六个同胞姐妹现都已年过五旬,排行老四的罗玉不幸在20多岁的时候患上精神疾病,一直由父母监护,父母相继去世后,罗玉住进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至今,期间,2000年罗玉从某工厂退休。2010年9月,大姐罗兰和小妹罗香联名起诉到红桥区法院,要求确认罗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大姐罗兰为监护人。其他三个姐妹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
庭审中,申请人罗兰、罗香出示被申请人罗玉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证明自罗玉父母去世后所有事宜均由小妹罗香负责的书面证据,申请人、第三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经过申请人、第三人同意,法院于同年11月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法院认为,鉴于罗玉所在单位证明自父母去世后,罗玉与单位的事宜均由小妹罗香负责的事实,本院尊重单位关于监护人的意见。综上,宣告罗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妹罗香为其监护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据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不受顺序的限制,但必须遵循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充分考虑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即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法院指定小妹为监护人,主要是考虑小妹相对于大姐在年龄、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优势”较明显,处理被申请人生活工作等事宜较便利,同时也得到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认可。
另外,本案是典型的非讼事件,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没有民事权利争议,主要为了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通讯员成永哲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