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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天津市购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境外个人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情况。经确认未在本市购房的,持《天津市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未购房记录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购房人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情况。经确认未在本市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暂住证》、《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