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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从2009年12月25日起,天津市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都要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经调查测算,天津市已从本月中旬起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予以调整。
按照《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采取按比例监管的模式,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此次调整之前,天津市市内六区、塘沽区及开发区住宅和非住宅监管比例均为35%;其他区县住宅监管比例为41%、非住宅监管比例为40%。
调整之后,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28%;环城四区(包括: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滨海新区(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4%;其他区县(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41%。
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并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属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仍需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