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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3月15日起,凡天津市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项目坐落区域,适用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根据最新《通知》,各区域今年监管比例如下:
中心城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28%。环城四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滨海新区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4%。其他区县(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41%。(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