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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为打篮球惨败,输球方嫉恨对方的“高中锋”,放学后辱骂并动起手脚,致对方受伤入院。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故原告经济损失由三名被告的监护人分别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中主要“挑事”的承担50%,其余两人各占25%。
2010年夏,西青区某中学两班男生篮球比赛。其中一班因大比分落败,几名男生对对方威胁最大的“高中锋”不满,相约要给他点“颜色”看看。放学后,输球方的黄某拦住“高中锋”辱骂并殴打;由于身小力亏,又唤来同学乔某、洪某。最终,“高中锋”因寡不敌众被打伤头部,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反应(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和头皮软组织损伤、肿胀”。
“高中锋”因伤在家休息,陆续治疗三个多月;随后由其父母代理,将对方三名学生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营养、精神损失,以及父母因照料他产生的误工费用共计3万余元;同时,保留产生后遗症的追诉权利。
庭审中,被告方三名家长作为代理人表示,双方互有外伤,且已经积极向原告赔偿了部分医药费,至开庭时原告已经能够正常上学,医院检查结果也显示没有后遗症。他们认为,原告索赔的费用中很多是其自行治疗产生,没有通知被告方,所以不予认可。
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三被告均为同校同年级学生,发生矛盾应向学校汇报,及时解决。黄某在放学后主动叫上乔某、洪某,并先动手殴打原告,是发生此次打架的起因,黄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乔某、洪某非但未劝阻反而积极参与,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法院认为,三被告共同对原告实施殴打,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三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经综合认定,除去被告方已垫付部分外,原告经济损失为医药费和交通费共7000余元。综上,一审判决:黄某的监护人赔偿50%即3500余元,其余3500余元由乔某、洪某监护人各承担一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