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3月24日讯现实生活中,一些原本能力突出的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事业,甘愿当起了全职主妇。近日,史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她和丈夫签订的有关家务工资的协议是否有效?
史女士年轻时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并就职于上海一家外企,待遇丰厚。后来,为了和大学时的恋人结婚,史女士辞去工作来到天津。两人结婚后,就在开发区安了家。因为婆家急着要孩子,所以丈夫就反对史女士再找工作,于是提出家庭支出自己负担,并自愿写下协议书:为感谢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丈夫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工资给妻子。
十几年过去了,史女士从未要求丈夫支付过工资。去年,史女士查到丈夫有了婚外恋,便提出离婚,并向丈夫讨回这十几年的家务工资。史女士想咨询律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我国民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结合到本案中,史女士和丈夫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受到任何不当的误导,如欺诈或胁迫,可以推定协议内容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中该协议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致使双方意思表达能力欠缺,而两人意思表达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史女士有权要回自己的家务工资。(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