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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醉酒驾车列入刑法修正案,醉驾者将面临刑事处罚,乘坐醉酒者驾驶的车辆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近日,一名妇女乘坐“醉驾车辆”,与司机一起坠入河中,双双死亡。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妇女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案情回放司机醉驾带人两人坠河身亡
2009年10月的一天中午,男子陆某和妇女林某等人在钱某的工厂内聚餐。陆某喝了不少酒,处于醉酒状态。餐后,陆某擅自驾驶钱某的夏利汽车,带着林某外出办事。当汽车行驶至距津围公路一处河堤上时,一头栽进了旁边河里。汽车很快就沉没在水中,坐在车里的陆某和林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林某的家属将陆某的家属和车辆实际所有人钱某,以及某水务管理部门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请求法庭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50万余元。原告律师表示,水务部门未在河堤上安装护栏,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陆某的家属表示,陆某开别人的车发生事故。作为乘车人的林某,明知陆某饮酒仍然乘坐该车,所以她应承担相应责任。车主钱某辩称,陆某偷开车辆肇事,作为车主的他无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陆某的家属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他保留向陆某家属追究车辆损失费的权利。水务部门认为,事发河堤不允许行车,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水务局有安装护栏的义务。另外,林某明知陆某醉酒,其本人对伤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乘坐者有责任水务部门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事故中,林某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故林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陆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陆某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事故造成林某死亡的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车主作为肇事汽车的实际占有人,对该车疏于管理,应在肇事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河道属于行洪河道,原告主张“作为人工开挖的行洪排灌河道,应在堤坝上设置防护栏或缓冲带”,无法律依据。事故地点系河堤,非道路。陆某驾驶车辆在此处通行须注意安全,故水务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陆某家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9.6万余元的90%,即人民币44.6万余元。肇事车辆的车主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