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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一处厂房建设项目被“层层转包分包”。分包单位天津某公司把“活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刘某,而刘某又找到同样没有资质的姜某等工人。姜某安装板材时,不慎踩空从屋顶坠落摔伤。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认定三者系违法转包和分包,天津某公司和刘某连带赔偿姜某70%的经济损失。
某机械公司投资一处厂房建设项目,由四川某公司总承包,天津某公司分包了工程结构部分,三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天津某公司又将部分工作发给本市人刘某,双方签订分包协议。后刘某又找到在津务工的姜某等人负责彩钢板材安装,口头约定完工后付款。2009年年底,姜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踩在底板搭接处,从屋顶坠落并严重摔伤,入院手术治疗。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姜某将某机械公司、天津某公司以及刘某告上法庭,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姜某是自己不小心踩空坠落发生事故,故不同意赔偿。发包方某机械公司、分包单位天津某公司均辩称,每层分包均有协议,本案原告损失与其无关,均不同意赔偿。
北辰区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和刘某均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事故发生后,刘某为姜某垫付医疗费8万余元。
法院认为,发包方某机械公司、总承包方四川某公司、分包方天津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天津某公司将承建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刘某,属违法转包,系合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刘某本身没有相应资质却擅自承接工程,又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姜某,属违法分包。被告天津某公司及刘某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连带责任。原告作为自然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包项目,且双方在施工中均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原告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30%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天津某公司与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的70%;扣除刘某已垫付的8万余元,二被告实际再连带赔偿原告2000余元。鉴于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等相关经济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