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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方法,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了《安全责任制》的定义和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的工作方法。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是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并同时将督促落实的方法分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召开会议,是对交通安全工作有效进行研究、部署、协调的方法之一,是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召开组织、部门、单位等不同范围的工作会议,面对面的将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和讲解,对前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协调各组织、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比单单发一份文件要直接、高效得多。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均要形成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状况,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要重效率、讲实效,坚决避免形式主义的会、讲排场的会和礼仪性的会。
二、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签订责任书代表承担一份责任,每年年初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均须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此方案,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要向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责任书,社会单位要向所属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责任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工作总体目标、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控制目标、交通安全设施及宣传设施的建设目标、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资金投入目标、交通安全示范社区(村镇、学校、企业)的创建目标等。(未完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