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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行骗贷案因审计败露后,公安部启动了对黄俊钦的立案调查。当时,主办此案的就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为求尽快结案,黄俊钦通过下属向相怀珠夫妇行贿20万港币。
检方指控称,2007年底至2008年初,黄俊钦积极帮助相怀珠办理其女儿上大学事宜,因故未成后,黄俊钦将人民币20万元交予公司下属张某,授意张某给予相怀珠夫妇。张某为携带方便,以20万港币替换了20万元人民币,送至相怀珠家中,并多次向相怀珠转达了黄俊钦希望尽快结案,以消除对新恒基公司的负面影响的不正当请托。 内幕交易获利1720万黄俊钦的另外一个罪名是内幕交易罪。检方指控称,黄俊钦作为山东金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山东金泰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
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人员,使用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调拨至4个个人及一个公司证券账户内的资金,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万余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2007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指令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2731万余元,非法获利1720万余元。
检方认定,这些非法获利,大部分被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