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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在一家超市购买茅台白金酒后,以超市销售冒用批号和无效QS标志的不合格产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超市退回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履行了审查义务,销售的商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市民诉求。
2010年9月25日,市民宋某在一家超市花959元买了一瓶35度的茅台白金酒、两瓶38度茅台白金酒和一个礼盒。据宋某称,他和朋友在饮用过程中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同年10月13日,宋某在网上查询得知,该酒使用的批号对应的是茅台不老酒,并没有白金酒或白金茅台不老酒的相关信息。而且,按照保健食品命名相关规定,白金酒不能作为商品名,另外,该酒用同一个批号生产两个品种的产品违反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在上述白金酒上标注QS标志和证号。综上,宋某认为,上述超市销售冒用批号和无效QS标志的不合格产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遂起诉要求超市方退回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对此,被告超市辩称,其在销售该产品之前已经对相应的资质和证件进行了审查,也没有收到任何国家行政机关下达的关于涉案产品下架的通知。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茅台白金酒外包装标注属保健食品类,主要原料有白酒、红参、当归、罗汉果、枸杞、大枣、桂圆等。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此外,包装上还按照相关规定标注了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该批准文号批准的产品名称为茅台不老牌酒,批准日期为1999年5月12日,批准的内容与被告销售的“茅台不老牌酒”白金酒外包装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白金酒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退货的诉求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条件,因此,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不应使用QS标志的问题,QS标志是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汉语拼音缩写,诉争商品标注的QS标志是质监部门颁发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以允许其生产白酒使用,诉争商品虽然具备白酒性质,但其归类为保健食品,其是否应当使用该标志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关于十倍赔偿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审查义务,销售的商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饮用该酒造成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原告提出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