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在女同事结婚前,公然向其男友披露她的“隐私”,让这场婚姻只维持了三天就草草结束。当事妇女认为,男同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日前,本市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情回放女子起诉男同事侮蔑
女子小苏和男子蒋某过去是同事,后来二人分别到其他公司就职。去年,小苏和自己的男朋友要结婚,并确定了举行婚礼的日期。蒋某听说此事后,拨打小苏的电话,小苏拒接。而后,蒋某又拨打小苏男友的电话,询问小苏的下落,小苏无奈之下,给蒋某打去电话。在通话中,蒋某不悦。见此情景,小苏的男友接过手机,和蒋某进行了对话。其间,蒋某对小苏男友说:“你问问小苏给你戴过几顶绿帽子!”,此外还说了一些其他难听的话,然后把电话挂断。后来,小苏和男友如期举行了婚礼,但三天后他们就协议离婚了。
小苏在庭审中说,男友听到蒋某的话后,对她产生了不信任。蒋某的言行破坏了她的婚姻和幸福,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她为结婚而购买的物品,也成了没用的东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而蒋某却说,他的话是在特定话语的环境下对小苏男友的回击,且带有疑问的语气,并非肯定的话语。他说这些话的目的,只是想打击小苏男友的“嚣张气焰”,并没有向其他人散布。因此,小苏没有证据证明“有名誉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蒋某立即停止对小苏名誉权的侵害;向小苏写出书面道歉书,以此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小苏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结合“本案被告的言行是否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被告通话的另一方系原告之未婚夫。其所实施的侮辱言语从客观上构成了“公然披露散布原告的隐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伤害了原告的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从被告和原告同事多年及当时原告正在筹办婚事的情况考虑,应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可能影响婚事”的结果,但仍积极追求,不计后果的发生。事实证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原告。在后果上,被告的言行影响了原告的婚姻历程,使原告感到了压力,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因此,被告的言行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被告的抗辩,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遮掩,法庭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