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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徐德利记者王姝雅)车展上与喜爱的汽车合影,手指被意外夹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受伤者未注意自身安全担责4成。
2010年10月,小丽和朋友一起去参观车展,看到自己心仪已久的轿车便站在车前拍照留念。当时该车副驾驶车门是打开的,小丽将右手四指放在挡风玻璃边,大拇指放在密封条内侧部位。而另一位来观展的赵先生站在该车右侧看完车内部后,随手便将副驾驶车门关上,正好把小丽的手指夹住。后经诊断结果为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赵先生垫付了医疗费220元,交通费40元。虽然医院未出具病假证明,但由于小丽从事设计工作,手指受伤造成三个月没有上班。
小丽认为赵先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赵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29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关闭车门时未能注意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以至发生损害结果,因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60%;小丽未能对其行为的安全予以注意,以至发生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40%。经法院认定,小丽的合理损失为48460元,由赵先生按责任比例承担。小丽主张超过合理数额部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